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特殊疾病累计
分组
病种
限额标准
(元/人.年)
备注
第一组
冠心病(支架、搭桥)
术后当年及次年元,第三年及以后年份元
两种及两种以上累计限额病种的年度支付额度:
1.在其中限额最高的一种病种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定额度:第一组每增一种,限额增加元,第二组每增一种,限额增加元,第三组每增一种,限额增加元。
2.糖尿病合并高血压、糖尿病合并肾病、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、糖尿病足4个病种之间每增一种,限额增加元;精神分裂症,脑、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、双相情感障碍3个病种之间每增一种,限额增加元。
3.以下两个病种之间的支付限额不累加:糖尿病合并高血压与高血压,慢性肝炎活动期与肝硬化,冠心病(支架、搭桥)与冠心病。
慢性肝炎(活动期)
肝硬化
糖尿病合并高血压
糖尿病合并肾病
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
糖尿病足
第二组
冠心病
脑血管病后遗症
类风湿性关节炎伴功能障碍
系统性红斑狼疮
精神分裂症
脑、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
双相情感障碍
第三组
高血压
肺源性心脏病
帕金森氏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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